~~~~~~~~~~~~~~~我各人也相信支持板大的說法~~~~~~~~~~~~~~~~~~~~
如果認為肥胖不是受基因以生俱來的控制而是後天的飲食跟運動占較大的因素,那就去開個(減肥學校)我相信如果真的能讓人減肥下來~那減肥學校一定粉好賺,而且可以去全世界開分校,如果真的能讓人減肥下來就去開減肥學校,就像當兵24小時都在控管体重中如果肥胖真的是後天能控制,那就去開個專業的減肥學校,還可以叫政府補助,但為什麼沒人開,不是沒人會去上課,而是肥胖是不容易改變的基因問題,如果不是那就去開(專業的減肥學校)結果出來了還是會(肥胖的問題主要因素是基因)呈現出來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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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2 Sat 2013 05:56
肥胖的問題主要因素是基因從雙胞胎就能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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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2 Sat 2013 05:51
請問農曆七月可以拜月老嗎?
- Mar 02 Sat 2013 05:46
一些法學緒論總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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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學理上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學說上有稱為「彈劾主義」、「訴訟主義」、「彈劾(訴訟)主義」、「告發原則」、「控訴原則」等等。關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其主要內涵如下:(一)告即應理:刑訴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反面解釋,如「犯罪已經起訴,法院即應加以審判。」,換言之,可謂之「告即應理」。(二)告而不理:有「訴訟上之請求」,產生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義務。如有訴訟關係,法院竟未予以裁判(審理未盡),而訴訟關係業已消滅時,法院未盡其審判之義務,有違「彈劾主義對訴應以判決終結訴訟關係之原則」,此種違法情形,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三)不告而理:無「訴訟上之請求」,並無訴訟關係,法院並無審判之義務,即無訴無裁判。無訴訟關係,法院竟予以裁判,有違控訴原則(彈劾制度)之本旨,此種「訴外裁判」之違法情行,刑訴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為「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亦當然為違背法令。
2.單獨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而言。
- Mar 02 Sat 2013 05:40
關於情人節有哪些!!!!!
- Mar 02 Sat 2013 05:35
最近歌曲? 歌曲達人請進..22點 ~
- Mar 02 Sat 2013 05:30
情人節該送貴重的禮物嗎??
- Mar 02 Sat 2013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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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2 Sat 201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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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2 Sat 2013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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